不足額保險又稱“低額保險”、“低估價值保險”,與足額保險相對稱。指保險金額低于保險標的的可保價值的保險。若保險標的物遭受損害時,保險人可按比例攤賠原則賠償(即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);例如某公司集裝箱貨的實際價值為10萬美元。如投保財產(chǎn)保險的保額為8萬美元,就是以8成投保,發(fā)生損失后,財產(chǎn)損失5萬元,則投保人在保險人那里不能獲得5萬元的十足賠償,只能獲得8成即4萬元的賠償,其差額1萬元由被保險人自己負責(zé)。這種保險對被保險人來說,雖可節(jié)省保險費,但在發(fā)生意外事故時,因保險不足而無法得到足夠的賠償,對被保險人是一個很大的損失,但保險時也可以用特約條款約定,對保險金額以下的損失,不按比例攤賠,而按實際損失賠償。見“保險金額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