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輛購置附加費是由海關代征國內稅的一種。為加快公路建設,并使公路建設有長期穩(wěn)定的資金來源,國務院決定自1985年5月1日起開征車輛購置附加費,其全部收入作為國家公路發(fā)展基金的一項來源,列為交通部專戶;镜氖褂糜山煌ú堪凑諊矣嘘P規(guī)定,統(tǒng)一安排。進口的車輛,其車輛購置附加費由海關代征。車輛購置附加費在全國范圍內征收、凡購買或自行組裝使用的車輛(指機動運輸車輛,不包括人力車、獸力車和自行車),在購買時或投入使用之前必須繳納車輛購置附加費。其納稅人為車輛的購買者或使用者(包括國家機關和軍隊)。每輛車只征一次,直到報廢為止,中間發(fā)生過戶、改型等情況,都不再征收。進口車輛購置附加費,以計算增值稅后的計費組合價格為計費依據,費率為15%。計費組合價格即到岸價格加關稅加增值稅。從前蘇聯(lián)、東歐、南斯拉夫、羅馬尼亞進口的載重汽車、大客車的車輛購置附加費減到按到岸價格的10%征收。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附加費:(1)國家領導人接受的贈送車、禮品車;(2)外國駐華使領館自用車輛、聯(lián)合國所屬駐華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自用車輛;(3)來華定居專家自用小汽車;(4)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,如消防車、灑水車、環(huán)境保護車、混凝土攪拌車,瀝青灑布車、叉式裝卸車、吊車以及有固定裝置的軍用車輛;(5)港口、車站、貨嘗廠礦內部搬運用的電瓶車,民航機場的專用車;(6)進口的鉆機車和城市公共電車;(7)其他經交通部、財政部批準免征附加費的車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