運費預付是為適應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的需要,1980年3月,國際商會在“國際貿易條件解釋通則”(Incoterms)中新增加的貿易條款之一。在1953年的國際商業(yè)條款中規(guī)定的內容只適用于陸上承運人負責的內陸運輸,1980年修改時,規(guī)定多式聯運經營人也適用這一點,被看作為最初的承運人承包了陸上、海上和空中運輸。根據新的條款,1953年的“運費預付”條款已經作廢!斑\費預付”條款規(guī)定,賣方必須用自己費用簽訂運輸合同,付清運費,提供運輸單證,并將單證交給買方。當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,貨物的滅失或損壞,以及其他額外費用的風險就由賣方轉到買方。運費預付在價格條款中通常稱為“運費付至……目的地指定地點價”,簡稱“DCP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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